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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江区老年大学章程公示

发表日期:2026年4月17日   作者:综办

第一章 总则

 

第一条  本单位名称:苏州市吴江区老年大学。

第二条  本单位性质: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的非营利、非学历的老年教育机构。

第三条  本单位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信守职业道德、提供诚信服务,努力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,实现文化养老

第四条  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, 培养适应积极老龄化、健康老龄化的新时代老年学员。

第五条  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;业

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。

本单位接受苏州市吴江区吴江区教育局、区民政局、区卫健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 本单位的住所:吴江区垂虹路172号。

第七条 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 

第八条  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苏州市吴江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。老龄委办公室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 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 推荐理事会监事会成员;

(三) 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九条  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,出资者吴江区民政局。

第十条 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面向老年人开设电脑、保健、书法、美术、英语、舞蹈等

培训。

 

第三章 组织管理制度

 

第十一条  本单位设立理事会,成员为5至7人。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,由区老龄办或者其代表、校长、党组织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,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。

    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二条  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修改单位章程;

(二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决定年度财务预、决算方案;

(四)决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,筹集办学经费;

(五)决定本单位合并、分立、变更、解散方案;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校长、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校长、校长助理和财务负责人;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(九)决定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教职工的定额和工资报酬;

(十一)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
(一)理事会主任认为必要时;

(二)三分之一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四条  理事会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1至2人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理事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五条 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六条 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。成员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实行1人1票制,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成员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变更举办者;

(二)聘任、解聘校长;

(三)章程的修改;

(四)制定发展规划;

(五)审核预算、决算;

(六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七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成员可免除责任。

    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条  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;

(三)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(七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八)理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
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一条  学校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至5人。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二条  监事在举办者、党的基层组织代表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、行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。监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,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/3。

第二十三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会、校长等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

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四条 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其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 

第四章 法定代表人

 

第二十五条  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副校长周有根。校长陈瑞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;

(三)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;

(四)因卖淫、嫖娼、吸毒、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;

(五)因虐待、性骚扰、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;

(六)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;

(七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

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    (八)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;

(九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十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五章 党的建设

 

第二十七条  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。

第二十八条  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(功能性支部委员会)(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)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建工作。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,积极开展党建工作。

第二十九条  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,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。团结凝聚广大教职员工和学员,建设先进文化,服务老年教育,加强自身建设,促进文化养老,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。

第三十条  学校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相关工作;本单位换届选举时,应主动征求区民政局、区教育局、区卫健委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。

第三十一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党建办公室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方面工作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,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,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,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 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

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。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。

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。

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 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 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
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,抓好学员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员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
 

第六章  教育教学管理

 

第三十六条  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范围招收学生,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,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第三十七条  教育目标,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,围绕“六个老有”实施教育和教学,达到增长知识,丰富生活,陶冶情操,促进康乐,为提高学员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,为我区构建“和谐社会”服务。

第三十八条  课程设置,开设计算机、保健、书画、摄影、文史、英语、烹饪、音乐、舞蹈、健身以及老年人感兴趣的其它课程。并根据时代发展、教学情况和学员需求进行调整。

第三十九条  教学计划与教学形式,教学计划实行学期制,全年两学期授课8个月,上半年3至6月,下半年9至12月。

教学形式基本课程课堂教学为主,另外举办思想政治、健康保健、以及未设课程的专项知识和生活实用技术等专题讲座或培训。

第三十四条  学员,以区直机关企事业离退休干部职工为入学主要对象,向吴江全区城乡居民和居住在吴江区的外地居民开放。

第四十一条  教师,聘请热爱老年教育、熟悉有关学科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任教,必要时聘请专业教师授课。

 

第七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 

第四十二条  本单位经费来源:

(一)政府资助;

(二)学费收入;

(三)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接受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三条  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

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四十四条 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

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,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。

第四十五条  执行国家规定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六条 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七条  学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以及接受登记

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。

第四十八条  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
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四十九条  学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八章  章程的修改

 

第五十条  本章程的修改,须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吴江区教育局审查备案,自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30日内,报区民政局核准,修订完的章程应向社会公示

 

第九章 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 

第五十一条 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; 

(二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
(三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
第五十二条  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并报吴江区教育局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区民政局、区

教育局、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工作的顺序:

(一) 退还应退的学员学费和服务性收费;

(二)支付本单位应发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;

(三)偿还本单位债务;

(四)处理剩余财产;

(五)开展清算审计;

(六)撰写清算报告。

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  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

理,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。剩余财产的处理:

(一)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;

(二)办理税务注销、银行销户等手续,结清税款、利息;

(三)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、宗旨相同、相似的社会组

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五十六条  自吴江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十章  附则

 

第五十七条  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4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八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

第五十九条  本章程自吴江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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